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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费抵扣问题

运费抵扣的基本条件包括:

(1)企业必须是一般纳税人,只有一般纳税人才会涉及到增值税的抵扣问题。小规模纳税人所购货物价款中含有的已交纳的增值税计入商品或货物的成本,运费同样也计入成本。商业企业与生产企业都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范畴。

(2)必须取得运费结算单据,即运费发票。这是纳税人发生此项业务的唯一合法证据,也是进行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原始凭证。没有发票,既无法证明业务的真实性,也无法确认金额。

(3)运费结算单据应是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或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这确保了企业所获取的发票来源合法。

(4)承运人开出的运费发票上注明的劳务接受者与发票的持有人应是同一人。这证明发票上所列劳务的付费人或接受者是发票的持有人。税法设置此规定是为了减轻支付运费的纳税人的负担,确保运费抵扣的合法性。

(5)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运费金额仅限于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和建设基金。运输发票上一般还会有装卸费、保险费等项目,但这些费用不可抵扣税额。

(6)纳税人必须依法保管好运费发票。发票是原始凭证中的一种,不得被损毁、遗失和涂改。一旦损毁、遗失或涂改,视同未取得发票,运费不能抵扣。

(7)发票必须是当期的,即运费所对应的货物应在本期计算缴纳销项税额或准予抵扣进项税额。若相应的货物不属于本期,则无论是否依法取得并保管好了发票,均不得抵扣。

可抵扣金额的计算:

按照增值税发票的规定,运费发票上的金额应作不含税价,扣除率为7%。可抵扣金额计算公式为:可抵扣金额=(运费+建设基金)×7%。

举例如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本月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运费发票,注明运费1,000元,建设基金100元,装卸费50元,保险费50元。货已验收入库,贷款已付清。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00+100)×7% = 77元。

准予抵扣的货物项目限定:

1. 运费的发生是为了外购货物或销售货物(含视同销售)。非购销的运费发票不能抵扣,如企业外出参加商品展览、货物在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转移、企业管理人员出差、视察等所发生的运输费用。

2. 所指货物必须是应税货物。对于免税货物,因自身不纳税,运费也不得抵扣。但如果该项免税货物本身可以计算进项税额并已进行抵扣,则其相应的运费也可计算抵扣。

3. 与应税货物相应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若相应进项税额不可抵扣,则运费也不得计算抵扣。不予抵扣的项目包括购进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消耗的购进货物以及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劳务时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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