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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如下:

1. 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

2. 客房数达50间以上的旅馆或饭店;

3. 公共体育场或馆、会堂;

4. 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

消防“四个能力”指的是:

1. 检查并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

2. 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

3. 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

4. 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

相关法律依据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该条规定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范围,包括:

- 公众聚集场所,如商场、宾馆、体育场、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

- 医疗机构、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 国家机关;

- 广播电台、电视台、邮政和通信枢纽;

- 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 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 发电厂、电网经营企业;

-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 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如服装、制鞋企业;

- 重要的科研单位;

- 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或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

此外,高层办公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重要的交通隧道,大型物资仓库和堆场,以及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都应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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