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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检测与消防维保不能是同一家公司的依据

检测和维保事务不能委托同一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根据应急管理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应急〔2019〕88号)第二条的定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2021年新修订的《消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一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同时具有消防设施检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及消防安全评估的能力,但消防设施检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还是有区别的。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是指通过维护保养,确保消防系统发挥正常功能。依照国家《火灾自动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等规范,结合甲方的设备实际和管理要求,以使整个维保工作系统化、规范化,使整个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消防设施年度检测很多时候又被称为消防设施检测,通过检测,查证消防系统是否完好有效。根据2021年新修订的《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消防检测机构作为第三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接受甲方物业单位的委托,对该单位的消防设施进行现场检查测试,对其完好性进行判断,同时也是对维保单位的技术服务质量进行核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第二十三条也指出:“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中的第4.1.4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维护其公正和诚信的程序。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不受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和可追溯。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识别出现公正性风险的长效机制。在其【条文释义]2中:“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公正、诚信地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确保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与检验检测委托方、数据和结果使用方或者其他相关方不存在影响公平公正的关系。”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于2018年4月9日发布的《关于规范全市涉消第三方服务机构执业活动的通知》中明确规定:重点单位签订的检测和维保机构,不能为同一家机构。

综上所述,同一家单位的消防设施检测和消防维保应独立,应由满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不同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分别承担消防设施检测和消防维保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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