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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检查要点(2019版)

消防检查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有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第五十三条则指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抽查。

2.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明确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还规定,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如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应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一、合法性检查:

1. 检查单位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等,确保土建工程和室内装修工程符合消防要求。

2. 记录审核、验收、消防安全检查的信息,对于无合法手续的,依法责令整改,特殊情况可注明建造或投用时间,不发放法律文书。

(检查前通过消防监督管理系统查阅单位资料,新规定不再核查消防审验手续,因为消防已将相关职能移交住建部门,但如发现违法行为可函告住建部门)。

二、外部检查:

主要检查消防车道、防火间距、登高车操作场地、人员密集场所外窗、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情况,确保符合建筑规范要求,无影响人员逃生和火灾扑救的障碍物,室外消火栓设置、水泵接合器的位置与距离符合规范。

三、场所内部检查:

1. 检查消防控制室门牌是否明显,疏散门是否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是否采用乙级防火门。

2. 值班员是否持证上岗,消防控制设备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是否有设备检查记录和每日值班记录,以及是否具备应急照明、事故广播设备、外线电话等。

3. 检查泵房的消火栓泵、喷淋泵是否保持常开状态,配电柜上的控制开关是否标示并处于自动位置,消防储水设施的水量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泵房环境是否符合标准。

4. 检查楼层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的数量和位置,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方向是否正确且保持视觉连续性,应急照明灯的主、备用电源切换功能是否正常,火灾应急广播能否正常播放。

5. 检查门的开启方向,常闭常开门状态,防火门闭门器是否完好,防火门是否能正确关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楼梯间是否畅通,楼梯平台踏步是否符合标准。

6. 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灭火器、防火分隔、防烟排烟系统、室内装修等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以上检查内容涵盖了消防检查的各个方面,旨在确保场所的消防安全,预防火灾发生,保障人员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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