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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要求查账的条件

村民可以在账目财务支出公示期进行财务支出查询。村委会实行公开制度,集体财务往来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每月公布一次,村民可通过公式了解村委财务收支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规定

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1、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2、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3、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4、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5、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规定

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1、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2、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3、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4、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5、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6、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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