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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经决狱的原则

“原心定罪”是引经决狱的总原则。汉代儒家对这一原则作过很多撰述。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精华》中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桓宽在《盐铁论刑德》中进行了进一步阐述:“故《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王充在《论衡吠幻篇》里亦明确指出:“刑故无小,宥过无大,圣君原心省意,故诛故贳误。故贼加增,过误减损。”

概括起来,众儒家所言其含义无非是:断狱定罪要从犯罪事实出发,但主要的不是看事实,而是追究犯罪动机和犯罪原因及罪犯的心理状态。凡心术不正,主观为恶,有犯罪动机,即使犯罪未遂,或犯的是小罪,也要加以惩罚和重罚。共同犯罪中的组织者、领导者,即首恶分子,更要加重惩治。相反,如果所犯者动机、目的合乎道德人情,只属于过失,虽然违法也可以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甚至犯大罪的也可以宽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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