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正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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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5 09:58:06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制定本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规范科技类社会组织的设立与运营。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非以营利为目的,专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让、咨询服务等科技业务的机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此类单位的业务指导和审查,其设立需符合国家科技进步法规和政策,拥有相应的科技人员团队,具备相应设施条件,并经过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随后按照《条例》及《办法》进行登记。
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满足最低开办资金要求,个体为1万元人民币,合伙为3万元,法人单位为5万元。单位类型包括科学技术研究院、科技成果转移中心、科技咨询服务中心等,每类单位从事特定的科技活动。
科学技术部负责全国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县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的审批工作。申请设立时,除常规文件外,还需提交科技人员的专业资格证明、场所和设备清单等材料。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将在4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并出具相应文件。
变更登记事项如需办理,需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如修改章程或更换负责人等。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如超出业务范围或改变设立宗旨,需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手续。
注销登记程序中,需提交注销申请书、登记证书副本及清算报告等。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对于特殊情况,原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需继续处理注销手续。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通过捐赠、委托项目资金、有偿服务等方式获得发展资金,并需遵循财务管理制度。每年3月31日前,单位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接受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年度审查。
对于接受捐赠和资助,单位需按照规定进行报告,并确保符合章程规定。若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撤销登记审批并通知相关机构。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扩展资料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和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其业务活动,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由科技部与民政部联合制定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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