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里的 定标权 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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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5 06:11:46
在招标、投标、评标、定标几个相互关联、存有因果的过程中,招标人占据着主导位置。由于招标文件的制定发布、评标专家选择、开标会议主持等等,都是在招标人的主导下进行的,是招标人招标意图的细化和实现过程。因此,定标权是一项内涵十分丰富的权利,包括评标标准制定权、专家选聘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否决权、选择权和中标通知书发放权。
中标人选择标准制定权不管是《招标法》还是七部委30号令,都明确赋予了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制定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确定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等实质性内容。这些内容,在性质上都属于“中标人的选择标准和方法”的范畴。因此:中标人的选择标准,是招标人制定的。招标人拥有“中标人选择标准”制定权,是定标权赖以实现的基础,定标权中一项最基础的权利。
专家选聘权根据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招标人无疑拥有评标专家的选聘权。当然,选聘权的使用不是随意的,要符合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在实践操作中,评委会成员的组成结构,一般由招标人提出,交由有关部门审核,最后从相应的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选聘权,也是定标权中的一项基础权利。
知情权招标人对评标结果拥有知情权。法律规范规定,评委会在完成评标时,必须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是为了保障招标人的知情权。
参与权有关法律规范明确赋予了招标人参与评标的权利。(见《招标法》第三十七条)
监督权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如果某项工作如果要对某某组织、某某机构或者某某人负责,那么,这个组织、机构或者个人,就有权对该项工作进行监督。比如科员的工作是对科长负责,那么科长无疑拥有对科员工作的监督权;科长的工作是对局长负责,那么局长无疑拥有权对科长工作的监督权。这种监督权,不管属性是属于“权利”还是“权力”,或者还是二者兼而有之,毫无疑问都是现实存在的。
否决权否决权是监督权的延伸。
选择权选择权的使用,是基于评委会的工作是客观公正的前提下的。选择权包括“限制选择权”和“相对自由选择权”。所谓的“限制选择权”,是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所谓的“相对自由选择权”,是指:非法定招标项目,招标人的选择权自由度相对大一些。
中标通知书发放权只有招标人有发放中标通知书的权利。定标权的最终表现,即是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向其发放中标通知书的那一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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