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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执业医师证,在县级市,工作4年,想开诊所,有什么条件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开办个体诊所的人员需满足特定条件。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需具备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具备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经验;以及满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医师执业技术标准由相关部门制定。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条件则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执业医师法要求至少五年临床经历并取得主治医师职称,可申请个体行医,但实际中,多数地区只要求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五年即可开设诊所。若无医师资格,可由他人担任负责人,自己作为法人。申请私人诊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非在职医务人员,持有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满5年;若诊所提供二级西医或三级中医服务,申请人需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男性不超过65岁,女性不超过60岁,且身体健康;离退休人员需获得原工作单位同意;注册资金私人西医诊所至少30万元,私人中医诊所至少15万元;拥有常住户口。诊所场地需长期固定,非申请人所有,需签订5年以上租赁协议,并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诊所面积由1名医生和1名护士计,不得小于40平方米,每增加1名卫技人员,面积增加10平方米。必须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申请设置私人诊所,需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设置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建筑设计平面图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获得批准后,3个月内完成筹建,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手续。卫生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合格后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明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私人诊所必须在核准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还需到同级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各县(市)、区需根据医疗服务供需状况和当地规划,合理布局私人诊所。暂不审批性病、泌尿外科等私人诊所。私人诊所聘用卫生技术人员需经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诊疗科目,需具备相应临床经验并提供医师执业证书及相关诊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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