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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才引进居住证办理条件

浙江省人才引进居住证办理条件如下:

1、符合杭州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备所承担工作所需的学识、技术和能力,在杭州市区工作或创业的非杭州市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户籍的人员;申请浙江入户的属于浙江新区社会事务局专门开设的学历人才专户;

2、具有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全国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均可迁入本市落户,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3、专业人才落户和技能人才落户,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4、依法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市场主体,其法定代表人、员工和个体经营者可迁入本市落户;

5、本市户籍人员,均可申请其直系亲属投靠落户。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如下:

1、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3、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综上所述,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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