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培训职业 > 正文

新会计条例,自然灾害不属于非正常损失,那么会计书上又说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现行会计准则和税法对于“非正常损失”的定义存在差异,需特别注意区分。

1. 在会计处理中,非正常损失指的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除了正常损耗之外的损失。会计准则并未明确指出自然灾害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同时,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并不一定全数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具体处理方式应依据损失的可赔偿性:若损失部分可以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则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对于无法获得赔偿的部分,则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2. 在税法方面,增值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等对非正常损失的定义各有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为“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则更为宽泛,除了包括增值税法中的非正常损失外,还涵盖了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以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等。

3.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根据上述规定,结合自身具体情况,选择正确的会计处理和税务申报方法。建议仔细审慎,对照法规,选择最为合适的处理方式。

多重随机标签

猜你喜欢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