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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火警分级制度的介绍

消防事务处(消防处前身)於1964年2月1日仿效美国实施火警分级制度,并依据实际情况分为一至五级,当火警升至第五级仍无法有效控制或火势持续扩大,则会考虑发出「灾情警报」,亦即最高的灾难级。至於山火,则由渔护处自1976年起负责分级并只划分为3个等级,只要发生山火,就可算为一级。山火较猛,威胁居民和其他设施,而渔护署郊野公园灭火队人手不足,需要消防处协助,即列为二级。三级山火乃指属灾难性,火势严重,渔护署便会要求各纪律部队协助扑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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