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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税区,一线入区红花子,监管方式5034错报成5015

问:我公司以进料对口监管方式,使用粤港两地牌照货车,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货物,因交接不慎导致实际进口数量多于申报数量。如被海关查到,会面临何种处罚?

答:会面临处罚。依据2018年第240号令《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企业需按海关规定如实申报、交验单证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违反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构成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由海关依据《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根据影响程度,可能面临警告、罚款,甚至没收违法所得。具体处罚依据具体情形决定。

案例分析:A海关调查发现,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报进口一线入区(A综合保税区)红花子,报关单号XXXXX0231000002865,申报监管方式为区内进料加工货物5015,实际监管方式应为区内物流货物5034,申报金额为735102.6元。该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法律解析:根据《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需向海关如实申报,并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单证。《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指出,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可能面临罚款,有违法所得将被没收。《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表明,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第十五条第(一)项则指出,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可给予警告或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在本案中,当事人申报时将正确监管方式5034误报为5015,构成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依据《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A海关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0.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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