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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律制度的四个层次,每个层次的范围是什么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他授权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和,用以规范会计核算实务、会计基础工作、会计主体和相关会计人员职责,及时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会计关系。目前,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基本形成了以《会计法》为主体的完整体系,包括四个层次: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会计法律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于1999年10月31日修订通过,其立法目的包括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法律规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的会计关系。会计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或其批准发布,其制定依据是《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总会计师条例》属于会计行政法规的范畴。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会计部门规章由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程序制定,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规范性文件则由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国务院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印发,如《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旨在具体落实中央层面的会计法律和行政法规,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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