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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近70年来,消防队伍的体制经历了几次大的变动,大体可以分为( )个阶

新中国成立近70年来,消防队伍的体制经历了几次大的变动,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初建时期(1949年-1958年)

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初,为了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中国建立了公安消防队伍。在1958年之前,消防队伍一直处于初建阶段,消防工作主要依靠地方公安部门来实施。这个阶段的消防队伍体制主要采取的是军管形式,消防部队的指挥和建制都是军管的形式。

第二阶段:全面建设时期(1958年-1983年)

1958年,消防工作被纳入国家公安部门的建制序列,消防部队成为公安系统的分支机构,同时建立了一些独立的消防队伍,形成了公安消防队伍和独立的消防队伍并存的局面。这个阶段的消防队伍体制主要采取的是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独立消防部队为辅的形式。

第三阶段:改革开放时期(1983年-2002年)

1983年,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公安部将消防队伍从公安部直接领导改为地方政府的建制序列,由地方各级政府领导和管理。这个阶段的消防队伍体制主要采取的是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公安消防部队为辅的形式。

第四阶段:全面建设时期(2002年-2011年)

2002年,中国政府提出了“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消防工作被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这个阶段的消防队伍体制主要采取的是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公安消防部队为辅的形式。

第五阶段:深化改革时期(2011年-至今)

2011年,中国政府开始深化改革,推进消防事业的发展。这个阶段的消防队伍体制主要采取的是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公安消防部队为辅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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