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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机关

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机关是当地的车辆管理所,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扩展资料: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八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六)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接受教育地提出申请。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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