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培训职业 > 正文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是由哪个部门确定的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其他相关部门界定。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才能上岗作业。需要注意的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是两种不同的证书,分别由行政审批局和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并非专为特殊工种设计。特殊工种指的是那些在井下、高空、高温或特殊劳动强度等有害健康环境中工作的工种。例如,司索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制冷设备安装工等。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

1. 制冷设备安装工、拆除工以及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人员。

2. 电工作业,包括压力容器罐装工、运输押运工以及危险化学品清理工等。

3. 采掘(剥)作业,如掘进机司机、尾矿坝作业工等。

4. 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如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等。

5. 锅炉作业,包括水质化验工、矿井主排水泵工等。

6. 起重机械作业,如起重机司机、维修工等。

7. 爆破作业,包括地面工程爆破工、试验工等。

8. 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如变电所操作工等。

这些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特殊工种并非正式法律概念,而是一个通俗的叫法。在法律上,它没有明确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禁止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种以及其他禁忌工种。同时,经期女职工不得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种。

多重随机标签

猜你喜欢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