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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仲裁流程

法律分析:

1. 提出仲裁申请:这是启动仲裁程序的基本步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定》要求当事人申请仲裁时,须向委员会提交包含特定内容的申请书的签名版:

2. 组建仲裁庭:根据我国的仲裁规则,申诉方和被申诉方各自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然后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派一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共同构成仲裁庭以审理案件;

3. 成立仲裁庭并单独审理案件;

4. 作出裁决:裁决是仲裁程序的最后环节。一旦裁决作出,案件审理程序即告结束,故此裁决被称为最终裁决。

法律依据: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了申请仲裁时需提交的文件和信息,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详细信息、仲裁协议、案件情况和争议要点、仲裁请求以及相应的事实和理由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一条:明确了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时,当事人应当如何选定仲裁员,其中第三名仲裁员即为首席仲裁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但当事人可以协议不开庭,此时仲裁庭可以根据相关材料作出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三条:当仲裁庭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当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则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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