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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结算条件

托收承付结算作为一种支付方式,适用于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有特定的条件和要求。首先,此类结算仅适用于商品交易和由此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不包括代销、寄销或赊销商品的款项。

其次,收付双方必须签订符合《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明确指定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同时,双方需具备合同履行的诚信,以保证结算顺利进行。

收款人在办理托收时,需提供商品已发运的凭证,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等。对于特定情况,如内贸、外贸部门系统内的商品调拨、自备运输工具发送或自提的商品,以及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的商品等,可凭付款单位的收货证明、铁道部门的材料厂签发的证明、军队使用军列整车装运物资的证明等文件办理托收手续。

此外,对于合同约定的船舶、锅炉或大型机器等生产周期长的项目,可凭工程进度完工证明书进行结算;对于在收款单位所在地转厂加工、配套的商品,可凭付款单位和承担加工单位的书面证明;对于暂时代为保管的商品,可凭寄存证及付款单位的保管证明;对于使用铁路集装箱或零担凑整车发运的商品,可凭持有发运证件单位出具的证明;对于外贸部门进口的商品,可凭国外发来的账单和进口公司开出的结算账单。

托收承付结算的异地使用限制在异地,不适用于同城;每笔金额起点为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为1000元;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和商业一、二级批发企业办理异地托收承付,若需补充在途占用的结算资金,可向银行申请结算贷款。此外,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对不足支付的托收款项可作逾期付款处理,逾期付款赔偿金按每日0.05%计算。

扩展资料

托收承付结算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根据合同对单或对证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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