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第四章 婴幼儿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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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4 16:47:31
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第四章专门针对婴幼儿保健进行规定,旨在确保婴幼儿健康成长。其中,提倡和推行母乳喂养被作为首要原则,医疗保健机构应为婴幼儿提供全面的保健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科学育儿指导、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定期健康检查、体弱儿重点监护、计划免疫接种以及提供眼、耳、口、鼻、喉及心理保健服务。
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合作,对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机构的卫生标准符合条例及有关规定。定期的指导、监测确保了婴幼儿在托儿所和幼儿园内的健康状况得到有效保障。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工作人员需定期进行健康体检,防止传染病传播至儿童群体。同时,条例强调禁止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从事儿童保育工作。
为了确保婴幼儿能够接受全面的健康检查,儿童在入托、入园前需进行健康体检,并需提供儿童保健手册及健康体检证明,以确保其健康状况符合托儿所或幼儿园的健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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