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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制度现代

中国的行政区域划分为多种层级,首先是全国,分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中央政府在必要时会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省一级,又进一步细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和市;县和自治县则包括乡、民族乡和镇。直辖市和较大城市则设有区和县,而自治州则进一步划分为县、自治县和市。

在这些行政区域中,相应地设立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地方各级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如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和镇长。中国行政区划的层级根据规模分为二级制(直辖市-区)、三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以及四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

省和直辖市的政府有权决定乡、民族乡和镇的建制以及区域划分,而这些地方的政府则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事务,如经济、教育、卫生等行政工作。县级以上的政府根据法律规定,拥有广泛的权力,包括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和奖惩行政人员,以及领导下属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工作。它们有权纠正不适当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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