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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选票没有差额是否合理

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比如根据《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由选民提名的候选人,也就是海选确定的候选人,必须有差额才能进行选举。但第二十条规定:采用选民自我推荐的方式产生候选人的,由具备候选人基本条件的选民在选举日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和履行职责设想,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备案。也就是选民根据候选人条件,结合自己能力,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报名参加村委会竞选,只有报名才能竞选,报名多的才有差额,但报名少,只符合报名职数的,就没有差额;二十条没有明确说有差额才行。在正式选举时,有另选人栏,选民不同意自荐报名的候选人,可以另选他人。所以说,我个人理解,没有差额应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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