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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施工异地预缴增值税分录

一般纳税人跨市(地级)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这种情况下,根据财会2016年22号文的规定,应设置“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科目,具体分录如下:

异地缴纳: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申报时:

借:应交税费—未缴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申报时,填写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抵减预缴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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