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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六章 市容监察

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的第六章详细规定了市容监察的相关职责和规定。首先,市、县(市)、区的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组织,承担着城市市容的监督和管理任务,他们致力于维护法律、法规,及时制止并纠正任何违规行为(第三十四条)。

为了确保市容监察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完善的监察管理制度(第三十五条)。他们定期对监察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培训,并进行考核,以提升市容监察的效率和水平。监察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公正执法,避免滥用权力或以权谋私。

市容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需佩戴统一标识,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以保证其身份的合法性。如果未出示证件,被监察者有权拒绝其执法行为(第三十六条)。同时,他们依法执行职务时,所有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提供真实情况,不得干扰或阻挠监察工作的正常进行。

为了确保市容监察的公正和透明,市、县(市)、区的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还需要设立监督机制(第三十八条)。他们可以聘请监督员来监督监察人员的执法行为,确保其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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