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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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4 15:54:50
建筑消防有以下要求
2.1.1建筑应具备与其建筑高度或规模、使用性质或功能用途及其类别或火灾危险性相适应的消防安全水平。
2.1.2建筑的防火应符合下列目标要求:
1 保障人身生命和财产安全、人身健康;
2 保障重要办公与公共活动、生产、经营或重要设施运行的连续性;
3 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和保护公共利益。
2.1.3建筑的防火应符合下列功能要求:
1 建筑承重结构应保证其在受到火或高温作用后仍能在设计耐火时间内正常发挥功能;
2 建筑的疏散与避难设施应能使建筑内的人员在火灾时安全疏散至安全区或安全避难;
3 建筑的外墙和屋顶应能在其设计耐火时间内防止火势蔓延至建筑内或建筑外;
4 建筑内的防火分隔应能在其设计耐火时间内防止火势蔓延至其他防火分隔区域;
5 建筑物之间的防火分隔应能在规定的时间内防止火势蔓延至相邻建筑;
6 建筑的装修装饰应能限制火势的蔓延;
7 建筑物的消防救援设施和场地应与其建筑高度或埋深、规模相适应;
8 建筑中的主动防火设施与器材应与其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相适应。
2.2 规划与设计
2.2.1 建筑的选址和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减小火灾危害,方便灭火救援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应位于城镇规划区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2 甲、乙、丙类生产、储存场所不应位于重要设施、重要公共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和居民区等附近,应位于重要设施、重要公共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和居住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 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汽车加油加气站等之间及与其他建筑之间应有足够的防火间距;
4 现状中影响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堆场和储罐等应迁移或改造,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设置消防车通道、完善消防水源和市政消火栓系统。
2.2.2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设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
2.2.3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27m 的住宅应按单层或多层住宅确定其防火要求;建筑高 度大于 27m 的住宅应按高层住宅确定其防火要求。其中,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高层住宅应符合一类高层住宅的相关要求,其他高层住宅应符合二类高层住宅的相关要求。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24m 的多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单层公共建筑, 应按单层或多层公共建筑确定其防火要求,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多层公共建筑、生产厂房和仓库应分别按高层公共建筑、高层生产厂房和高层仓库确定其防火要求。其中,下列高层公共建筑应符合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的相关要求,其他高层公共建筑应符合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相关要求:
1 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公共建筑;
2 建筑高度 24m 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 1000㎡ 的商店、展览、电信、 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3 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4 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建筑;
5 藏书超过l00 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2.2.4生产建筑或场所的防火要求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场所应符合甲类生产场所的防火要求:
1) 闪点小于 28℃的液体;
2) 爆炸下限小于 10%的气体;
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黄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不小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2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场所应符合乙类生产场所的防火要求:
1) 闪点不小于 28℃,但小于 60℃的液体;
2) 爆炸下限不小于 10%的气体;
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 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
5) 助燃气体;
6)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不小于 60℃的液体雾滴。
3 使用或产生闪点不小于 60℃的液体、可燃固体物质的场所应符合丙类生产场所的防火要求。
4 下列场所应符合丁类生产场所的防火要求:
1) 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场所;
2) 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他用的各种生产场所;
3)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场所。
5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场所应符合戊类生产场所的防火要求。
2.2.5仓储建筑或场所的防火要求应根据储存物质的性质和储存物质中可燃物的数量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存下列物质的场所应符合甲类仓储场所的防火要求:
1) 闪点小于 28℃的液体;
2) 爆炸下限小于 10%的气体,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 10%气体的固体物质;
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2 储存下列物质的场所应符合乙类仓储场所的防火要求:
1) 闪点不小于 28℃,但小于 60℃的液体;
2) 爆炸下限不小于 10%的气体,助燃气体;
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
4) 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3 储存闪点不小于 60℃的液体、可燃固体物质的场所应符合丙类仓储场所的防火要求。
4 储存难燃物质的场所应符合丁类仓储场所的防火要求。
5 储存不燃物质的场所应符合丁类仓储场所的防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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