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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结算业务的种类

会计结算业务的种类有汇票、本票、支票、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国内信用证等。

  按照《银行结算办法》中明确了国内结算的定义,国内结算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国内信用证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一)票据结算

  票据结算的主要形式有: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汇兑结算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使用汇兑结算方式,汇兑按照凭证传递方式可以分为信汇、电汇两种,可以由汇款人选择使用。汇兑不受金额起点限制且同城异地均可办理。

  (三)委托收款

  这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结算均可使用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业务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无起点金额限制。同城、异地均可办理。有邮寄和电划两种,收款方式供收款人选用。

  (四)托收承付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的款项,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起点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五)国内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国内信用证是由银行提供担保的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结算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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