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销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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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4 14:15:19
会计档案在保管期满后,销毁流程需由本单位的档案机构与会计机构共同制定销毁意见。首先,需由两部门共同鉴定并严格审查,编制销毁清册,详细列出待销毁的会计档案清单。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非国有企业在销毁会计档案时,需要经过本单位领导的批准;而国有企业则需经过企业领导的审查,并上报至上级主管单位,获得批准后方可销毁。
对于保管期满但涉及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单独立卷,并由档案部门保管,直至相关债权债务结清。建设期间的会计档案,由于其特殊性,不得销毁。
在销毁前,必须按照销毁清册上的内容逐项核对,确保无误。销毁过程中,档案部门和财会部门应各派人员进行监销。上级主管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人员也应参与监督。财务部门销毁时,审计部门的人员更是必不可少。销毁完成后,经办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确认,并注明销毁日期,以示责任。同时,要将监销情况详细记录成书面报告,一式两份,一份提交给单位领导,另一份则作为档案留存备查。
扩展资料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会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单位的重要档案,它是对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记录和反映。通过会计档案,可以了解每项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可以检查一个单位是否遵守财经纪律,在会计资料中有无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等行为;会计档案还可以为国家、单位提供详尽的经济资料,为国家制定宏观经济政策及单位制定经营决策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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