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五章 报关单证明联、核销联的签发和补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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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5 07:38:4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于进出口货物的申报管理有详细的规定,特别是关于报关单证明联和核销联的签发与补签。
首先,按照第二十九条所述,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在完成海关手续后,有权申请签发特定的报关单证明联。这些包括:
用于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用于进口付汇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办理收汇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以及加工贸易核销所需的海关核销联。
签发时,海关会在打印的报关单证明联右下角盖上经备案的“验讫章”,以确保其有效性。
在领取这些证明联时,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需提供海关所需的有效文件作为依据。
若因遗失或损坏等原因,需要补签已签发的报关单证明联或核销联,根据第三十条,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应在原证明联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可以进行补签。补签后的证明联会注明“补签”字样,并收取相应的工本费。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是为规范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国家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定。经2002年12月23日海关总署署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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