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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师培训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各类培训经费管理,提升培训效率与质量,厉行节约,依据《山西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培训费中师资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培训计划和审批管理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培训单位根据上级要求和经费额度编制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和经费预算,经财务部门审核和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需上级部门批准并遵循第五条执行。

培训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速预算执行,年度末未支出专项资金,按财政规定管理。培训完成后,据实编制项目决算,报财务部门审核。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培训费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场地及其他费用。师资费涵盖授课教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城市间交通费。

住宿费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住宿费用,伙食费指用餐费用,场地及其他费用包括学习资料费、交通费、场地租金、设备租赁费、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和医药费。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15天内按标准控制,超15天的80%,超30天的70%,含报到撤离时间,最多1天。

师资费用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讲课费标准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最高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学时计算,半天最多4学时。其他人员参照上述标准。

培训组织

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的10%,最多10人。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等违规行为。

第四章 报销结算

报销培训费需提供培训通知、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财务发票和费用明细等凭证,按照规定和标准统一报销。财务部门审核培训费开支,未履行审批程序或超范围、超标准开支不予报销。

培训费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禁止现金支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培训活动和资金管理,检查内容包括预算编制、开支范围和标准、报销支付、预算执行、虚报费用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违规行为将追回资金,通报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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