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报废”如何做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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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5 17:29:29
纳税人抵扣的固定资产,如遇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需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固定资产净值,即财务会计制度下计提折旧后的净值。
条例第十条具体指出,以下项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货物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的非正常损失,指的是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会计处理方面,当固定资产报废时,操作如下: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和“累计折旧”,贷记“固定资产”。之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贷记“银行存款”(支付的清理费用)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最后,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并将其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以上为完整的处理流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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