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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防火分区面积划分标准规范

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要求。

2.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建筑面积表5.1.1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防火分区间、最大允许长度(m)、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等要求。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最大允许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1.0.2条规定进行设置。

4. 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最大允许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00m和1200m2。

5. 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最大允许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60m和600m2。

6. 重要的公共建筑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商店、学校、食堂、菜市场如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有困难,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7. 建筑物的长度是指建筑物各分段中线长度的总和,应采用较大值。

8. 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一倍计算。

9. 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和水幕分隔。

10. 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应独立建造。当必须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出入口。

11.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12. 当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必须设置在建筑的其他楼层时,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13. 建筑物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宜超过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

14. 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的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1000m2。

15. 地下商店应符合一定要求,如营业厅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且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16.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如两座建筑相邻较高的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17. 燃油、燃气锅炉房及蒸发量超过上述规定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3.3.1条规定执行。

18. 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且不超过六层的住宅,如占地面积的总和不超过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仍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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