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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许可

青岛市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严格的经营许可管理,以确保行业规范。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涉足这一领域。许可分为三级,对应不同车型的培训业务。

开展培训需满足多项条件: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学员、质量、安全和设备管理;制定教学、教练员、学员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教学车辆需符合技术标准并配备计时系统和安全防护;教学场地需具备封闭设施、人车隔离措施、安全通道及消防设施。

申请经营许可需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详细资料,包括许可申请书、单位证明、身份证明、场地使用证明、技术条件说明、车辆购置证明、人员资格证明以及设施设备清单等,并接受场地和车辆的查验。

许可决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许的会颁发许可证,并要求被许可人在工商和税务部门登记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证有效期根据不同业务分为六年和四年,到期需提前申请延续。

培训经营者需根据市场需求调整教学车辆数量,并确保车辆符合规定要求。变更许可事项需报原许可机构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需整改或面临许可证等级调整或注销。

终止经营时,要公告安置学员并办理注销手续,原许可机构协助安排继续培训。从事特定业务如从业资格培训和教练场经营,需单独申请经营许可并满足国家规定条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定期公布行业信息,包括设立、变更和注销情况,以及经营者的业务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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