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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出物资的评估标准

实出物资:由于现金出资的对价为股份或出资,用于现金出资的标的物必须能够公允地评价折价并将其折算为现金。 如果不能转换为现金,则无法支付股份或确定其在总资本中的比例。

拓展资料: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以实物出资。一般而言,可用于出资的种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或特点:

1.实物的价值可以通过估价进行评估和计算

2.实物可以依法转让,股东以牺牲其对所出资财产的所有权为代价获得股权,并将其持有的财产所有权转让给公司。因此,股东出资给公司的财产必须具有产权的可转让性,使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公司,公司对出资财产具有独立的所有权。

3.实物对被投资单位有利,效益是指出资的实物能够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为公司带来实际利用价值。在我国的公司登记实践中,公司登记机关对利益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例如,《关于实施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股东以实物折价入股的,其出资应当为可以直接作为生产经营资本的项目。公司经营的包括厂房、办公楼、设备设施、机器、仓库、运输工具和生产工具。股东以不能用于所设立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物品出资的,登记机关不予核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外方的实物出资必须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因此,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事物一般不适合出资。

4. 没有实物保证,《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撤回出资。即该实物标价入股后,按照公司法规定具有不可撤回性质,应由公司控制。因此,该种担保不能作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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