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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种苗工程管理办法第三章 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各级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组织设计,并严格遵循设计指导施工。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须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核,对工程设计与施工提供指导,确保设计与施工质量。

第十三条:林木种苗工程设计实行招投标制度和设计质量负责制。

第十四条:总体(初步)设计应基于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制定,设计单位需具备相应资质。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批准,并上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十五条:总体(初步)设计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指导思想、建设内容与规模、培育工程规划、基础设施与设备规划、投资概算与年度安排、项目经营与管理、效益估算以及位置图、场区布局图和各单项工程设计图。

第十六条:作业(施工图)设计依据总体(初步)设计编制,由直接管理项目建设单位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内容涉及国家级林木种苗示范基地、省级林木种苗示范基地、林木良种繁育中心、林木良种基地、林木采种基地、苗圃、林木种子加工贮备、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测站、林木种苗信息化项目的详细规划与设计。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按照技术规程实施,禁止二次转包,确保施工质量。土建、设施、设备等大型单项工程须采用招投标和监理制,具体标准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若确需变更,建设单位需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并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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