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关于供热管道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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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6 12:16:46
法律分析:供热管道公用部分与住户产权分界划分:一、供热系统产权分界。建筑物外墙1.5米,楼外供热系统产权为供热企业所有;楼内公用立管产权为单元内用户共有,供热企业负责维修、维护,维修双方产生的材料费由单元内用户共同分摊,管理由双方共同负责;入户分支管路、附件及户内采暖系统发生损坏、丢失由供热企业负责维修,材料费由用户负担。二、供暖费用:未安装散热器的厨房按使用面积50%计算;未安装散热器的封闭阳台,与房间之间隔断门属原设计的,按阳台使用面积的50%收取供暖费;与房间之间隔断门属用户自行安装的,按阳台使用面积的100%收取供热费。三、阁楼的暖气费用计算方法有所不同。安装使用散热器的阁楼,供暖费=阁楼的平均层高÷该楼标准层高×供热价格×阁楼使用面积;对于跃层住宅中不使用散热器的楼层,按使用面积的50%收取供热费。
法律依据:第十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则,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业主人数、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住宅小区整体规划设计范围内无独立分隔的非住宅物业应当与住宅物业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第十一条新建物业项目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是物业管理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物业管理区域档案登记表;(二)立项批文;(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五)规划条件书和规划总平面图;(六)其他相关材料。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提交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备案证明。建设单位应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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