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培训职业 > 正文

预收账款-预提税金是什么意思

预收账款:预收账款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或交易双方之约定,而向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在未发出商品或提供劳务时预收的款项。一般包括预收的货款、预收购货定金等。企业在收到这笔钱时,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合同尚未履行,因而不能作为收入入账,只能确认为一项负债,即贷记“预收账款”账户。企业按合同规定提供商品或劳务后,再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逐期将未实现收入转成已实现收入,即借记“预收账款” 账户,贷记有关收入账户。预收账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 年,通常应作为一项流动负债反映在各期末的资产负债表上,若超过1 年(预收在一年以上提供商品或劳务)则称为“递延贷项”,单独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负债与所有者权益之间。

预提税是预提所得税的简称;是指源泉扣缴的所得税。它不是一个税种,而是世界上对这种源泉扣缴的所得税的习惯叫法。

预提税不是一个税种,而是一种代扣代缴性质的,即按照预提方式课征的一种个人所得税或公司所得税。举个例子:比如在A国有甲B国有乙,而甲又为乙的股东,那么在甲收到乙分配的分红前,就要先在B国用甲的名义把甲应收的分红的税交了。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均应就其收入全额(除有关文件和税收协定另有规定外)征收预提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目前预提税的税率为10%。

预提税额的计算公式:

预提税额=收入金额×税率;或,支付单位代扣代缴所得税额=支付金额×税率。

多重随机标签

猜你喜欢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