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资格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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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6 02:17:39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通过该系统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免税申报业务及开具相关证明业务。电子数据要求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报送。在系统升级前,可暂以纸质资料报送。
出口企业需先通过税务机关提供的远程预申报服务进行退(免)税预申报,排除录入错误后,方可进行正式申报。若税务机关不能提供远程预申报服务,企业可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出口企业退(免)税凭证电子信息不齐,可进行正式退(免)税申报,但需在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办理。
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商品代码不一致,出口企业应按照商品代码申报退(免)税,并同时报送《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及电子数据。
进行正式退(免)税申报时,原始凭证需按明细申报表载明的申报顺序装订成册。201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计量单位需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如属合并报关出口的多种零部件,企业应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经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受托方将代理多家企业出口的货物集中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可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申报出口退(免)税。出口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需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生产企业还需办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按相关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生产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时,若离岸价与出口货物报关单离岸价不一致,需填报《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及电子数据。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自2013年7月1日起,需按新规定办理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及手(账)册核销业务。企业需确定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并按计划分配率申报免抵退税。年度进料加工业务需核销,企业应在4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核销。
符合特定条件的生产企业,应在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出口合同签订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先退税后核销资格,办理出口免抵退税申报及核销。申报时需提供合同、财务会计制度、出口销售明细账等资料。
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或需改为免税或征税的,应在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销售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自产海洋工程结构物,生产企业需在申报时填写购货企业信息。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申请退(免)税。申报修理修配船舶退(免)税时,需提供零部件、原材料的贸易方式证明及维修单据。
出口企业发生真实出口货物劳务,因不可抗力、凭证被盗抢、扣押、经济纠纷、人员伤亡等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举证材料,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此类申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2013年6月30日前发生的同样情形,出口企业仍可按照规定办理退(免)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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