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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我是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公司承包了一个建筑公司。本月给建筑公司代缴了税金。

是否是如下情形:

建筑公司承包你们的开发项目,签订了承包合同的,这份合同是不含税合同,对方之前收取了不含税(也即不开票)的工程进度款。你们付款后产生了预付账款,为了把往来款转入开发成本,你方提出让乙方开具发票,对方开具了,但对方不承担开票的税金,因为他的工程承包价本身是不含税的。

现在,他们代缴了开票的税金后,你们需把开票税金支付给他们。其实就是你们为他们代付税金。

能够做入外账的只能工程发票,支付的税金,在外账上不能入成本,只能挂往来(预付账款),内账上按实计入管理费用,下面设个工程税金二级科目来解决。

外账的预付账款发生额,在以后,仍通过这家承包商虚开同等金额工程发票,做入开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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