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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企业民办学校超过500万要转一般纳税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各类民办学校、医院、文艺团体、科研院所、体育场馆、职业培训中心、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等 ,企业事业单位一般是指国有企业,由国家或政府对其进行管控。。

法律依据

【拓展资料】

非营利性学校投资者出资是视为对这社会的捐赠。直接转为营利性学校实际上是间接的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不符合立法的相关规定。优惠: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按规定征税,但其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盈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医疗服务收入,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从事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开发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可免征营业税。民办非企业单位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第三产业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其他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减税或免税的项目,从其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因此,如纳税人属于非营利组织的,取得的收入如属于上述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范围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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