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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其他收入”科目怎么做分录

1、行政单位“其他收入”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项收入,如从非同级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等取得的用于完成项目或专项任务的资金、库存现金溢余等。(行政单位从非同级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等取得指定转给其他单位,且未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的资金,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应当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2、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属于其他收入的各种款项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2)年末,将本科目本年发生额转入其他资金结转结余时,借记“其他收入”科目,贷记“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年终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行政单位的支出类科目只有两个“经费支出”和“拨出经费”,没有“其他支出”科目。行政单位取得“其他收入”并不需要与所谓的其他支出相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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