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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办法

为了确保xx省内的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并发挥防灭火效能,保障消防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xx省出台了一套详尽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xx省内的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他们在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中负有责任。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和管理,而xx消防协会则负责行业内的企业管理。

本办法定义的建筑消防设施涵盖了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系统、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设施、消防给水、电气与通讯设备以及联动控制系统等。维护责任主要由建筑产权单位承担,但在使用权转移时,应明确新使用单位的管理职责。

多个产权和使用单位的建筑需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各自的责任,并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单位需建立完善的维护保养制度,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可能委托专业企业进行自动消防系统的检验和维护。

消防控制室设备需24小时监控,操作人员需持证上岗。使用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动或损害消防设施。同时,设有故障报告和消除制度,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并在必要时报备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维护保养企业需遵守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提供专业服务,定期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出具详细报告。如有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委托单位和供应商或厂家处理。

公安消防部门将对单位的消防设施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同时,强调不得干涉企业正常经营,不得指定维保企业。

此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xx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修保养管理办法》被废止,xx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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