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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工程造价鉴定的范围

在工程造价鉴定中,确定鉴定范围是关键。只对争议事实进行鉴定,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3条,若争议事实范围明确,应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若双方同意对全部事实进行鉴定,且愿意承担相应成本和风险,法院应尊重其意愿。

当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需明确此类争议不在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应依据《合同法》第61条和62条处理合同条款争议,如合同效力、违约责任及工程量确定等问题。合同法规定了未明确的条款应如何补充、执行政府定价或市场价格,及履行地点的确定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适用合同法进行争议处理。即使法院在鉴定时无法确定争议处理,鉴定机构应根据争议双方的观点和理解,提供不同的鉴定意见作为审判参考。鉴定人根据标准和方法的不同,提供多样化的鉴定结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解答指出,在工程造价鉴定中,法院可依职权审查施工合同效力、结算依据、签证文件的真实性及效力等问题,要求鉴定机构根据不同结算依据作出鉴定结论或对存疑部分单独鉴定,供审判时参考或先做明确结论后启动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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