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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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5 18:27:06
第一章 总则
1.0.1条:为确保建筑给水排水设计的质量,使其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1.0.2条: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应满足生活、生产和消防等要求,同时应为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以及安全保护等提供便利条件。
1.0.3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给水排水设计,但设计下列工程时,还应按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或规定执行:一、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和胀缩土等地区的建筑物;二、抗震设防烈度为10度的建筑物;三、矿泉水疗、人防建筑和有放射性的、遇水引起爆炸的生产工艺等、有特殊要求的给水排水和热水供应的设计。
1.0.4条: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给水
第一节 用水定额和水压
2.1.1条:住宅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住宅类神段别、建筑标准、卫生器具完善程度春腔和地区条件,应按表2.1.1确定。
2.1.2条:集体宿舍、旅馆和其他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地区条件,应按表2.1.2确定。
2.1.3条:工业企业建筑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车间性质确定。一般宜采用25~35L/人·班,小时变化系数为3.0~2.5,用水使用时间为8h。工业企业建筑淋浴用水定额,应按表2.1.3确定,淋浴用水延续时间为1h。
2.1.4条:生活用水定额、水压及用水条件,应按工艺要求确定。
2.1.5条:有洗车台的汽车库内汽车冲洗用水定额,根据道路路面等级和沾污程度,应按下列定额确定:小轿车250~400L/辆·d,公共汽车、载游森誉重汽车400~600L/辆·d。
2.1.5A条:汽车库地面冲洗用水定额可在2~3L/m²范围内选定。
2.1.6条:消防用水量应按现行的有关消防规范的规定确定。
2.1.7条:卫生器具给水的额定流量、当量、支管管径和流出水头,应按表2.1.7确定。
2.1.8条:在满足使用要求和保持给水排水系统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应采用节水型卫生器具给水配件。节水型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应满足产品标准的要求,并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二节 水质和防水质污染
2.2.1条: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2.2.2条:生产用水的水质,应按工艺要求确定。
2.2.3条:生活饮用水不得因回流而被污染,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给水管配水出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二、给水管配水出口高出用水设备溢流水位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配水出口处给水管管径的2.5倍;三、特殊器具和生产用水设备不可能设置最小空气间隙时,应设置防污隔断器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隔断措施。
2.2.4条:生活饮用水管道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
2.2.5条: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直接连接。
2.2.6条:生活饮用水管道应避开毒物污染区,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2.7条:室内埋地生活饮用水贮水池与化粪池的净距,不应小于10m。
2.2.8条:生活、消防给水合用的水箱(池),应采取防止水质变坏的措施。
2.2.9条: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和生活饮用水水箱的溢流管必须采取防污染措施。
2.2.10条:生活或生活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水池、水箱的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底结构作为水池池壁和水箱箱壁。
2.2.11条: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龙头时,应有明显标志。
第三节 系统选择
2.3.1条:给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生活、生产、消防等各项用水对水质、水温、水压和水量的要求,结合室外给水系统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或经综合评判方法而确定。
2.3.2条:生产给水系统应优先设置循环或重复利用给水系统,并应利用其余压。
2.3.3条:生活、生产给水系统当采用循环水冷却系统时,循环水冷却宜采用机械通风冷却方式。
2.3.4条:高层建筑生活给水系统的竖向分区,应根据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维修管理、建筑物层数等条件,结合利用室外给水管网的水压合理确定。
2.3.5条:建筑物内部的给水系统,宜利用室外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2.3.6条:删除。
第四节 管道布置和敷设
2.4.1条:室内给水管网宜采用枝状布置,单向供水。
2.4.2条:给水管道的位置,不得妨碍生产操作、交通运输和建筑物的使用。
2.4.3条:给水埋地管道应避免布置在可能受重物压坏处。
2.4.4条:给水管道不得敷设在烟道、风道内,生活给水管道不得敷设在排水沟内。
2.4.5条:给水管道不宜穿过伸缩缝、沉降缝,如必须穿过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2.4.6条:生活给水引入管与污水排出管管外壁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0m。
2.4.7条:建筑物内给水管与排水管之间的最小净距,平行埋设时应为0.5m;交叉埋设时应为0.15m,且给水管宜在排水管的上面。
2.4.8条:生活给水管道宜明设,如建筑有特殊要求时,可暗设,但应便于安装和检修。
2.4.9条:生产给水管道应沿墙、柱、桁架明设。
2.4.10条:给水管道与其他管道同沟或共架敷设时,宜敷设在排水管、冷冻管的上面或热水管、蒸汽管的下面。
2.4.11条:管道井的尺寸,应根据管道数量、管径大小、排列方式、维修条件、结合建筑平面和结构形式等合理确定。
2.4.12条:给水横管宜设0.002~0.005的坡度坡向泄水装置。
2.4.13条:给水管道穿过地下室外墙或地下构筑物的墙壁处,应采取防水措施。
2.4.14条:给水管道穿过承重墙或基础处,应预留洞口,且管顶上部净空不得小于建筑物的沉降量,一般不宜小于0.1m。
2.4.15条:通过铁路或地下构筑物下面的给水管,宜敷设在套管内。
2.4.16条:给水管道外表面如可能结露,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使用要求,采取防结露措施。
2.4.17条:给水管宜敷设在不结冻的房间内,如敷设在有可能结冻的地方,应采取防冻措施。
2.4.18条:给水管不得穿过配电间。
第五节 管材、附件和水表
2.5.1条:给水管管材应根据给水要求,按下列规定采用:一、生活给水管管径小于或等于150mm时,应采用镀锌钢管或给水塑料管;管径大于150mm时,可采用给水铸铁管。
2.5.2条:给水埋地金属管道的外壁,应采取防腐蚀措施。
2.5.3条:当通过管道内的水有腐蚀性时,应采用耐腐蚀管材或在管道内壁采取防腐蚀措施。
2.5.4条:给水管网在下列管段上,应装设阀门:一、引入管、水表前和立管;二、环形管网分干管、贯通枝状管网的连通管;三、居住和公共建筑中,从立管接有3个及3个以上配水点的支管;四、工艺要求设置阀门的生产设备配水支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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