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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自用电增值税怎么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很显然,供电公司的办公用电,是属于必要的耗费,是用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不适用于上述任何一款规定。按规定,供电公司的办公用电已抵扣进项税额不需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所以,供电公司在进行增值税核算时,不管业务核算上如何处理,在计算销项税额时,应剔除自身办公用电;在处理进项税时,不应给自己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应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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