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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征税环节的规定

消费税征税环节的规定

一、生产销售环节

(一)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生产销售时纳税。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税。

例:自己生产的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

2.用于其他方面(视同销售)——移送时纳税。

(1)本企业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例:自己生产的黄酒,用于连续生产料酒。

(2)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

(3)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二、委托加工环节

委托加工的定义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不属于委托加工情形: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消费品;(贴牌)

2.是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消费品;

3.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消费品。

这些相当于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

三、进口环节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四、零售环节

(一)金银铂钻(零售)

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征税范围(包含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不含修理清洗、镀金(银)包金(银))

(二)超豪华小汽车(生产+零售)

超豪华小汽车(每辆不含增值税零售价格≧130万元)

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

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1.税率:10%(零售环节)

2.纳税人: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3.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下同)×零售环节税率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五、批发环节

卷烟(生产+批发)

卷烟除了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外,还在批发环节征收一次。

六、消费税的税率

1.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分别核算,分别缴纳;未分开核算,从高税率)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2. 套装与礼盒

纳税人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同理,纳税人将非应税消费品与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依销售额全额计算消费税。

【账务核算】

消费税是价内税,发生应交消费税时,应计入“税金及附加”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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