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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补办房产证政策

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续总体方案旨在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明晰已建房屋产权,盘活存量土地。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

该方案旨在通过灵活措施与变通办法,为已建成但手续不全的建筑补办所缺手续,明确土地和房屋产权,解决企业融资、上市、资产重组等问题。工作原则包括尊重历史、依法行政、突出重点和完善运作,确保审批效率。

“已建房屋”指2008年5月28日前建成并在东莞行政区域内,未办理土地权利证书或《房地产权证》,或违反土地、规划、建筑等法律法规的各类建筑,不包括私人住宅和商品房。补办手续的基本条件包括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等。

补办手续的期限要求各镇街在方案颁布后一个月内将辖区已建房屋登记造册,符合基本条件的房屋需于2009年5月20日至2012年4月19日期间申请补办。运作模式由市和镇街成立专门机构,通过定期会审会办的方式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补办土地权利证书需要提供批次报批批复、违法用地处置凭证、用地预审意见等资料,补办《房地产权证》则需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利证书,以及市建设局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配套政策包括简化1998年1月1日前已建项目的补办手续,以灵活方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延长《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有效期限,凭证明先行办理相关手续或提前进行技术审查等。

该方案还涉及理顺消防与规划部门、建设与房管部门工作衔接,解决历史遗留用地问题,通过多种方式完善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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