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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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5 11:58:50
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了对林地和林木的补偿费标准。林地补偿费按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10倍计算,林木补偿费根据不同生长阶段分为成熟林(实际价值)、中龄林(2至3倍)、幼龄林(3至4倍)、未成林(造林投资)和苗圃苗木(3至4倍)补偿。安置补助费则依据国家和省征地安置政策给予,但总和不得超过年产值的30倍。
森林植被恢复费根据林地改良和营造人工林的费用及抚育管理成本的2至3倍收取,生态公益林征用加倍缴纳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政府严格实施林地管制,禁止毁林开垦,对违规者负责恢复,拒不履行者由林业部门代为还林。临时使用林地需经林业部门审核并缴纳相关费用,同时需采取保护措施,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由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处理,争议解决后发放林权证。林权证是处理争议的依据,未持有者可提供历史文件、协议等作为证据。在争议解决前,不得采伐争议林木或进行相关活动。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如擅自变更林地用途或批准文件无效,将受到行政处分甚至法律处罚。
如对处理决定或处罚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诉讼,逾期不履行将接受强制执行。本条例自1998年10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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