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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第五章 受教育者

根据教育法第五章的规定,受教育者在社会生活中享有多项平等权利和义务。首先,第三十六条规定,无论性别,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以及学位授予和留学等方面都应享有平等权利,政府部门有责任确保这一原则得到执行。

第三十七条强调了对贫困学生的支持,国家和社会为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和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确保他们有机会接受教育。

对于特殊群体,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学校需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提供专门的教育和便利,保障其教育权益。

对于有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第四十条强调了教育的必要性,各方应创造条件,使他们有机会接受教育,改正错误。

对于职业人士,第四十条规定了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和组织有责任为员工的学习提供支持。

第四十一条鼓励学校和机构提供终身教育的机会,以满足公民不断学习和提升的需求。

受教育者的权利在第四十二条详细列出,包括参与教育活动、申请奖学金、获得公正评价、申诉权益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同时,他们也有履行相应义务的职责,如遵守法律、尊重师长、努力学习和遵守校规。

最后,第四十四条规定了教育部门和学校有责任确保体育和卫生设施完善,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这是教育过程中的重要一环。

扩展资料

教育法,是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自1995年9月1起施行的一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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