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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老师具备什么条件

(一)学历要求

在中国境内申请教师资格者,须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具体如下:

1. 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或高等教育学历。

2. 申请小学教师资格者,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或高等教育学历。

3. 申请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者,应具备高等师范专科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二)思想品德要求

教师资格申请人应遵守宪法和法律,无犯罪记录,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无违法行为。申请人需提交《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在职人员由工作单位填写,非在职人员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级人民政府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提供鉴定。

(三)教育教学能力要求

1. 申请者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

2. 非师范专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者,应按省教育厅的要求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合格。(师范专业毕业生免于考试)

3. 非师范专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者,应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面试、试讲。(师范专业毕业生免于面试、试讲)

4. 申请人应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并按照《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四)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1. 申请人需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基本材料:

-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两份;

-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免试证明;

- 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证明材料;

- 非师范专业毕业人员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成绩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2.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3. 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通过初步审查的申请人进行教育教学能力的考察,并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4.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专家审查意见,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决定,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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