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邀请区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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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7 00:21:04
要约和要约邀请是合同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之间的区分方法主要分为四种:
第一,依据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属于要约邀请。而商业广告如果内容符合要约规定,被视为要约。然而,法律对于何为符合要约规定,何为不符合要约规定仍不明确,因此,仅依据法律规定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第二,合同的必要条款是否齐备。在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时,传统民法强调合同的必要条款是否齐备。虽然合同法减少了必要条款,但这方法仍能在某些情况下发挥作用。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全面,包含合同的全部必要条款。例如,一份订单如只有采购货物的名称和规格,而没有数量,就不可能构成要约。
第三,依据交易习惯,尤其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在出租车行业,开亮空车灯通常被视为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而非要约邀请。而在特定交易中,一方的电报如“需要300吨”可能被视为要约。
第四,观察行为人的目的。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出于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还是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目的。这是法律上区分这两种概念的主要方法。行为人在行为时将其主观目的反映于外部,合同法第14条第2项要求要约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若行为人未明确表示其为要约,则通常被推定为要约邀请。实践中,如商业广告注明“限售30套”、“先到先得”或注明有效期的,则通常被视为表明了要约的意愿。相反,如果意思表示上载有“仅供参考”、“须我公司最后确认为准”、“配置、价格如有变化,恕不另行通知”等字样,则表示行为人不受该意思表示拘束,不构成要约。
扩展资料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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